2008年6月10日星期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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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街道办回复信访将法规写成XXXX(图)_新闻中心_新浪网
马根祥:

  2008年1月11日,我们收到上海市 “网上信访”受理 (投诉)中心转交的关于您写给的信访事项,编号为:网2008001179。经研究,现将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答复如下:根 据 《XXXXX》 规 定,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。根据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的规定,如果您不同意上述处理意见,可以在收到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后的30天内向我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 “新区信访办或周家渡街道”接待场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,逾期将不再受理。


根据《XXXXX》规定?什么规定?还是说反正不管根据什么您都一样判?还有结果竟然也是XXXX,是任意处置?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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